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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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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促进全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为统领和切入点,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有效需求;健全标准体系,规范产业发展秩序,着力推进产业重组和转型升级;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我省光伏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有序发展。通过全省调研,在全面摸清我省光资源情况的基础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光伏发电项目。积极鼓励利用荒山、废旧厂矿建设地面光伏电站,利用建筑物建设屋顶和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 政策扶持、市场调节。在光伏发电发展初期,以激励政策积极鼓励和扶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高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政策退出机制和市场化发展机制,培育光伏企业核心竞争力。 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强政策的协调配合和行业自律,支持创新发展方式,调动地方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积极性,共同推动光伏产业发展。 (三)发展目标。 以鼓励政策为引导,以推广应用为抓手,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以产业发展为目标,建立适应我省光伏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标准和秩序,积极推进大型地面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建设,重点拓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2015年底,光伏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200万千瓦,2020年底,力争达到500万千瓦。 二、积极开拓光伏应用市场 (四)大力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 鼓励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优先支持用电量大、用电规律与发电率契合度高的工业园区、大型会展场馆、大型商场超市等建筑构筑屋顶推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在利用政府资金建设或节能改造的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建筑中,积极推行分布式太阳能光伏发电。支持偏远地区利用光伏发电解决无电和缺电问题。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通讯基站、交通信号灯、城市公园广场及附属建筑规划建设应急光伏发电站。 (五)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 充分利用废弃矿山、戈壁、荒地等难以开发土地以及大型农业设施等,在落实发电消纳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布局、就近接入、有序推进”的原则,建设大型光伏电站。鼓励利用既有电网设施按多能互补方式建设光伏电站。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保证光伏电站发电及时并网和高效利用。 (六)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搭建对外交流平台,加强对话协调,推动光伏产业开展产业国际合作。规范光伏产品进出口秩序,完善企业行为自律,支持自有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好的光伏企业出口创汇。鼓励光伏企业创新国际贸易方式,积极探索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产业水平,提升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拓展新兴市场,促进光伏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同时积极扩大内销市场。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七)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光伏制造企业应拥有先进技术和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新上光伏制造项目应满足单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20%、多晶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8%、薄膜光伏电池转换效率不低于12%,多晶硅生产综合电耗不高于100千瓦时/千克。加快淘汰能耗高、物料循环利用不完善、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产能。 (八)加快提高技术和装备水平。 结合我省光伏产业的发展特点,合理选择技术路径和产业路线,围绕提高转化率、降低综合发电成本,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光伏企业开展新型高效光伏电池材料、大型并网逆变器、高效蓄能电池、建筑光伏构件等技术攻关,重点解决光伏应用工程中存在的系统优化集成、建筑一体化、智能并网等技术难点,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培育一批为光伏产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中小微企业,使其在引进、消化和吸收国际先进成果的基础上,开发适用的光伏系统优化设计技术,优化系统配置,使光伏系统具有自动控制、监测、数据采集和传输、信息显示等先进的技术性能。 四、规范产业发展秩序 (九)加强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 根据国家的规模安排计划,统筹安排我省光伏产业发展实施进度及发展规划。加强制造产业与发电应用、光伏发电与配套电网建设的衔接和协调。完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发展。 (十)推进标准化体系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 紧密跟踪光伏产业国际先进水平,收集、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光伏产业标准信息服务。鼓励我省光伏企业将先进生产技术标准转化,积极承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掌握技术的制高点和市场的话语权。指导和帮助光伏企业制定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管理水平。为制定光伏产业地方标准开辟绿色通道,加强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相配套的光伏产业标准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 制定完善并严格实施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规范光伏市场秩序,促进落后产能退出市场,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执行光伏电池组件、逆变器、控制设备等关键产品检测认证制度,未通过检测认证的产品不准进入市场。严格执行光伏电站设备采购、设计监理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反对不正当竞争。完善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技术岗位资质管理。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运行监管。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执法监察。不得以征收资源使用费等名义向光伏发电企业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五、完善并网管理和服务 (十二)加强配套电网建设。 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光伏发电相适应的电网建设和改造,保障配套电网与光伏发电项目同步建成投产。积极发展融合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提高电网系统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其接网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十三)完善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服务。 电网企业要为光伏发电提供并网服务,优化系统调度运行,优先保障光伏发电运行,确保光伏发电项目及时并网,全额收购所发电量。简化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方式和管理程序,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流程,建立简捷高效的并网服务体系。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费和相关并网服务费用。加强光伏发电电网接入和并网运行监管。 六、完善支持政策 (十四)大力支持用户侧光伏应用。 支持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机构、社区和家庭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与用户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用户供电的光伏发电及相关设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豁免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发电业务许可。对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具备接入电网运行条件,可放开规模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部电量纳入全社会发电量和用电量统计,并作为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业绩考核指标。自发自用发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计入地方政府和用户节能量。 (十五)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完善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机制,加大对太阳能资源测量、评价及信息系统建设、关键技术装备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体系建设、新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和牧区光伏发电应用以及无电地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支持。在2015年前,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和附加。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兼并重组,可以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光伏发电利用。 (十六)完善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的光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企业予以信贷倾斜,增加信贷投放。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大力开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可转让股权、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家庭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促进光伏企业融资增长。支持光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挂牌转让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支持我省优秀光伏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产品融资。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我省光伏企业。推动社会和民间资本以及风险基金投入我省光伏产业。 (十七)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和建设管理。 创新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纳入我省年度指导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一是对利用荒山、荒坡、盐碱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各地在土地规划、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不涉及转用的,可不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二是缩小建设用地征收范围,将建设用地征收范围缩小到生产区、生活区和场外永久性道路三部分。生产区用地包括升压站、配电室、控制室和场区内的永久性道路用地。生活区用地包括办公、住宿、食堂、活动场所、库房等附属设施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征收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三是对发电场占地可采用租赁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规划、价格、金融信贷、财政补贴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各设区市及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政策,引导本地区光伏产业有序协调发展。健全行业组织机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开展统计监测和研究制定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产业服务,建立光伏产业监测体系,及时发布行业信息,找寻银企沟通平台,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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