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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新管发〔2013〕215号-关于无锡新区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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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新区最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为积极抢抓机遇,努力把新区打造成国家光伏产业制造、创新高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现就促进新区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光伏产业领域和目标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激励”的原则,做优做强产业规模,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商业模式,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延伸,至2014年产业规模在2013年的基础上翻一番,至2015年光伏产业效益、规模有显著提升,在2014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至2018年,光伏产业综合发展水平实现跨越式提升,力争形成涵盖光伏研发、制造、检测、电站、贸易、金融在内的千亿级产业。 以“示范引领、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为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大力推广光伏示范应用,至2015年底,全区建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项目10个以上,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100兆瓦以上。 至2015年,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光伏产业发展生态环境。构建较为完善的光伏产业金融支撑体系,集聚光伏电站股权投资、担保、保险、信贷等机构5家以上;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为主的各类机构10家以上;重点支持创新商业模式,鼓励以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权租赁等多种形式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 二、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推进光伏企业能级提升。促进光伏产业平稳较快增长,继续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技术研发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的光伏制造企业。对当年新增纳税销售超过1亿元且连续两年纳税销售增幅均超过20%,按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税收贡献的5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光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产品升级实现能级跨越,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纳税销售增幅超过10%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企业核心经营团队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10万元的奖励。 (二)推进光伏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光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拓展市场、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对通过实施兼并重组增加地方贡献的企业,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者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最高可给予并购方5%的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收购境外研发机构的,最高可按收购价格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推进光伏行业品牌和标准化战略。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技术,参与光伏材料、电池及组件、系统及部件等标准体系的制修订,完善光伏发电系统及相关电网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光伏企业品牌。对获得省级以上品牌,作为主要起草单位提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按照无锡新区管委会出台的《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新管发〔2013〕115号)中的扶持奖励标准,给予1.2倍的奖励。 (四)推进光伏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光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提升装备水平、提高研发能力,实现产业转型发展。鼓励支持骨干企业建设光伏发电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和成果转化等技术研发平台。对积极开展技术创新的光伏企业,按照现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给予奖励。对实施技术改造的光伏项目,可按照实际完成生产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500万元。 (五)促进光伏企业国际化。鼓励光伏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生产合作,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特别是日本、东盟、南美、中东等新兴市场。发挥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口岸优势,积极帮助光伏企业进行海关管理类别的升级调整,建立报关绿色通道,对光伏企业报关提供“对口服务、靠前服务、全程跟踪和后续提醒”等环节的全方面服务。企业境外办展补贴、进出口增长奖励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六)创新光伏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业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光伏产业,加强政银企合作,成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市场化方式运作,具备借款资格、担保能力、承贷能力的综合性投融资平台,以委托贷款、股权投资、经营权租赁等多元化资金运作方式,支持新区光伏企业发展。 三、加快光伏推广应用 (一)坚持合理布局光伏应用项目。在全区范围内做好分布式光伏屋顶、光伏地面电站、光伏照明的规划选址,出台并颁布无锡新区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及验收规范。原则上,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平屋顶设计且屋顶有效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工矿企业在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时,按照满足光电一体化建设要求设计施工。 (二)鼓励企业开展屋顶光伏应用项目。鼓励工矿企业利用厂房闲置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对提供屋顶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企业,优先享受各级节能降耗扶持政策,企业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量计入企业节能降耗指标体系,节能量可按新区现行节能降耗政策申报相关扶持。 (三)鼓励各板块自主实施光伏应用项目。鼓励各板块自行制定分布式光伏应用规划,实施光伏道路、光伏社区示范工程及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至2015年各板块各打造1条光伏应用示范道路、2个光伏应用小区,3个光伏屋顶示范应用,总项目装机容量10兆瓦以上。鼓励支持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产权住宅屋顶安装、使用光伏发电系统,对居民屋顶使用本地产品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可按照2元/瓦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对板块推进光伏应用工作的有功人员及相关责任人,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鼓励光伏电站集成单元本地化。鼓励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新区光伏企业产品,对在我区新建的光伏发电项目,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超过50%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应补贴政策以外,可按总装机容量享受区级补贴,一次性补贴20万元/兆瓦,补贴比例按光伏产品本地化率计算。 四、多元化发展光伏产业 (一)加强检测平台建设。依托国家太阳能光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平台,加强硅材料及硅片、光伏电池及组件、逆变器及控制设备等产品的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健全光伏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研究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行业检测标准,增强无锡国家级监测中心在光伏行业中的地位。 (二)加强总部经济建设。鼓励光伏企业将总部迁入,对经认定的总部迁入企业,最高可给予企业新增地方税收贡献前2年100%、后3年50%的奖励。鼓励企业在外投资光伏电站或EPC总包,对以我区光伏企业为主体,对外投资的国内光伏电站或EPC总包,且使用我区光伏产品超过50%的项目,项目建成,经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入网意见后,可按5万元/兆瓦的标准给予扶持,单个项目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三)加强光伏产业链招引。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的切片、电池、组件、逆变器、光伏设备、控制器制造企业及光伏电站EPC企业。优先保障光伏企业落户土地指标,实施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光伏企业落地。对落户新区第一财务年度纳税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可按营业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在光伏产业链招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经新区管委会同意后,予以表彰奖励。 (四)鼓励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光伏分布式电站建设、运营单位创新商业模式,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经营权租赁等商业模式建设、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光伏电站的项目,择优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用能项目的单位和项目投资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和项目扶持。对注册在我新区的企业,购买我区电站项目的,对转让过程涉及的税收,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可给予一定比例返还。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保障。加强现有新区促进光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职能,完善现有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围绕光伏产业的规划布局、技术升级、对上争取等方面内容,明确各部门职责,切实加强对新区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做好光伏企业生产经营及光伏应用的服务工作。 (二)政策资金保障。每年由经发局编制光伏产业发展资金预算,在产业转型升级基金中予以安排。光伏产业基金全部用于支持新区光伏企业发展,对光伏产业的奖励扶持均由区本级财政予以兑现。光伏产业基金的申报、兑现、拨付办法,由新区经发局另行制定。 (三)舆论环境保障。组织开展光伏推广应用宣传和科普活动,建立一批科普基地,树立一批光伏应用典型,推广一批光伏技术和产品,提高全民对光伏等新能源的认识和应用的自觉性,在全区范围内营造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本扶持政策中包含上级有关奖励部分的,以上级奖励为主,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配套补足,单个企业已享受相关扶持的,先行抵顶,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总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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