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发改〔2014〕178号-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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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6月5日

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 号)、《广东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以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并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第三条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作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营模式。电网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鼓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同一供电区内的电力用户在电网企业配合下以多种方式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就近消纳。 第二章项目备案、登记和指标分配 第五条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给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以下简称“东莞供电局”)配合实施规模指标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登记、补贴划拨。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先建设先补贴”的原则对规模指标进行管理,项目备案证与指标分离。项目在达到竣工验收要求时,向东莞供电局申请并网调试和验收。东莞供电局依据竣工验收时序出具并网验收意见单。项目业主应及时将东莞供电局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单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东莞供电局的反馈信息确定指标分配,先到先得、用完为止。 第七条项目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工程技术方案、实施计划、经济评估等。 (三)附件: 1、项目业主资信证明: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资金证明材料; 3、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项目单位与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还需提供项目单位与所有人签订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使用或租赁协议,视经营方式与电力用户签订合同能源服务协议。 对居民家庭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莞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八条项目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380V 及以下低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提供: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 (3)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地点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4)对于占用公共场地的项目,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 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物业公司出具的开工许可意见(附件6); (5)其他相关资料。 2、非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低压)》(附件2); (3)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人代表身份证; (5)物业产权证明; (6)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文件; (7)其他相关资料。 (二)10kV 或20kV 中压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中压)》(附件3); (3)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参考附件7); (4)东莞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物业产权证明; (7)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文件 (8)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在材料齐备条件下,市发展改革局应在5 个工作日内出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东莞供电局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组织签订《并网协议》。对于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东莞供电局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并网手续,原则上不超过30 个工作日办理期限。 第十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备案文件的主要事项,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规模、运营模式等。确需变更时,由备案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在项目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单位需书面向东莞供电局提交《东莞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调试和验收申请申请书》。东莞供电局应在接到申请书后3 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调试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局。市发展改革局在接到东莞供电局验收合格反馈后,5 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纳入规模指标内给予补贴的意见。东莞供电局根据意见,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运行调度协议》、《运维分界协议》等文件。 第十二条若项目建设完成时该年度指标已分配完毕,则首先由市发展改革局向省申请增加年度指标并给予分配,若省不增加年度指标,则在下一年指标中优先安排。指标按照“先验收先分配,用完即止”的原则分配。 第三章并网、计量与结算 第十三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东莞供电局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套工程由项目单位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东莞供电局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东莞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向项目单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东莞供电局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享受电量补贴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东莞供电局负责向项目单位按月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申报业主单位一致。 第十六条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